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加速金融行业技术转型,新风险隐患也伴生而来。部分跨境互联网券商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其业务模式长期受到质疑,不仅缺乏境内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牌照,更缺少国内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对投资者来说存较大风险。
在互联网科技的驱动下,互联网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理财新渠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契合了新一代“数字原住民”的个性化投资理财需求,促使互联网理财在个人资产配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互联网理财是金融科技赋能财富管理,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的重要体现。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优势,如便利、快捷、惠及人群广泛,但互联网理财存在分类不清、重营销请风险提示、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等乱象。
如今,80后、90后甚至是00后正在崛起成为理财业务中的生力军,而作为最广泛接触互联网的用户,便利的体验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投资者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投资产品。
跨境互联网券商的业务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少质疑。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我国禁止个人投资者直接从事境外投资,每年每人的换汇额度为5万美元。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办理购汇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填写购汇用途。《申请书》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在国际条约方面,即使是在相对宽松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允许服务提供者在他国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但仍要求服务提供方在对方国家完成注册申报或取得该国监管部门的授权。完全开放跨境金融投资是不存在的。开放跨境金融业务并非各国、各地区的一贯做法,未能形成法律确信,并非国际习惯法。而与跨境商业服务最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当属我国加入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根据GATS,“金融服务”属于服务贸易。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1)商业存在;(2)跨境交付;(3)境外消费;(4)自然人流动。除特定金融服务外,我国未承诺其他金融服务可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
央行对在境内从事被禁止或尚未开放的金融业务,以及在境外设立未在境内持牌的跨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定性和取缔并未违反国际法。因此,目前互联网跨境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展业的行为存在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其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犯罪。
面对已知的法律风险,监管层或将加速完善规则,加强监管执法。2021年10月,针对人民网报道富途、老虎等互联网券商在中国境内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情况,据了解,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正着力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将依法对此类活动予以规范,加强监管执法,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