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垃圾跨省倾倒案在江苏省进行一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上海垃圾跨省倾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小编了解,此次上海垃圾跨省倾倒案,经权威部门检测和测算,涉事垃圾填埋场和附近小沟的渗滤液中,竟含毒性物质挥发酚以及镉、铜、铅等重金属,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1200万余元。以下是一审详情。
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违反国家处置固废的规定,利用被告人王某某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村委会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该物流园用地转包给他人,其中物流园南侧用地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
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情况下,王某某、李某某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20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韩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90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韩某的行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应按照34000吨垃圾的清运处置费用标准计算,并扣除建筑垃圾的清理费用。根据吴中区市容局计算,处置垃圾费用是574万元。评估技术报告上所载生活垃圾数量及费用均不应采纳,应当按照最低的数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过高,认为垃圾填埋时是以吨计算的,共计3万多吨,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4万立方米。证人陆某某的记账单显示,刘某某从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2月4日,共倒了123船共计34000余吨毛垃圾。
但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无罪,因为刘某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垃圾的唯一来源是上海的杨某,而杨某提供的毛垃圾经环保局监测过,刘某某足以相信不会有生活垃圾。
被告人李某某、韩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不当。
据被告人韩某供述称,填土位置确实是吴淞江边车坊江湾村物流园地块,其和刘某某等人承包南侧地块的填土,刘某某负责与上海的杨某联系垃圾事宜。杨某每次运过来两三船垃圾,每船二三百吨。杨某共支付给其和刘某某30万元左右的处置费。
“杨某送的垃圾都用黑纱网盖住,表面是建筑垃圾,下面的垃圾大量掺杂塑料袋、包装袋、生活杂物等东西。按照与杨某的口头协议不应该有这些东西,在发现这些生活垃圾后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没有制止过。”韩某供述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村委会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之机,将物流园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他人,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合伙关系,约定分成比例为被告人王某某占大部分,被告人李某某占小部分。被告人王某某总体负责填埋工程,并安排他人在工地上负责管理、统计土方数量。被告人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收取填埋垃圾的单据,与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等人结算。
被告人刘某某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其与王某某、李某某签订施工协议,并负责联系垃圾提供方,对现场施工总体情况进行管理,聘请工人施工,安排人员在现场测量垃圾数量、核对送货单。被告人韩某应被告人刘某某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管账,承担部分对外联络工作,兼施工现场管理。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自2014年12月起,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甪直镇镇政府、甪直镇江湾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对上述填埋工地进行检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停止填埋作业,并于2015年元旦之后派出城管、联防队员进行现场监督,但上述监督检查未能有效阻止填埋施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检查,夜间施工。
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派人移除北侧生活垃圾,但客观上只清走其中部分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航道被阻断。经勘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
经权威部门检测,垃圾场东侧断头浜小河、垃圾场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高于吴淞江,且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确立的非法处置垃圾数量,及全部垃圾的清运、处置总费用,经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本案所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约61.8元/立方米。根据该单价可计算出填埋场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合计约1206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补充】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填埋、堆肥以及焚烧,其中填埋是当前我国应用的最广的垃圾处理方式,但由于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