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升m88国际 网讯,2025年,线上教育已成为全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球市场规模达到602.5亿美元,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累计注册用户突破1.64亿,页面浏览量超过613亿,访问用户来自220多个国家和地区。线上教育不仅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学习方式,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个性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但其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考试答案、教育工具以及教育内容等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若不加以保护,不仅会严重损害创作者知识产权,还不利于线上教育平台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目前,针对传统教育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但是针对线上教育平台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在网络信息管制方面尤为突出,线上教育平台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线上教育平台主要采取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来获取相关帮助。
首先,知识产权是驱动教育创新的根本动力。对教育内容创作者来说,其独创的教学资料、课程设计等成果正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若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些资产将面临被盗用、剽窃等风险,进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削弱其持续创新的积极性。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维系线上教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石。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若任由侵权行为蔓延,将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导致优质教育资源被劣质内容所淹没,进而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再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高用户信任度具有积极作用。用户在选择线上教育平台时,除了关注教学质量外,还格外注重平台的合规性和数据安全性。一个能尊重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用户数据安全的平台,无疑将更容易赢得用户的信赖与好评。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线上教育平台合法运营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任何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可能损害平台的声誉,还可能引发经济赔偿,从而对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线上教育行业平台的作品形式十分繁杂,由于其录制设备、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差异,致使在法律条文、司法实务中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将 “即兴授课” 等口头语言形式的作品归入 “口述作品” 的范围,但是,线上教育平台的网络课程和传统课堂不同,不仅包含了传统教育要素,如例题、板书、课件以及口头讲述等,还包含了后期的一些要素,如背景音乐、同步字幕以及视频剪辑等,也有学生和教师在教育中的交互生成内容。从法学文献来看,可以将口头讲述的内容定性为 “口述作品”,将例题、教案等定性为 “书面作品”,对线上课程视频予以后期加工可定性为 “视听作品”。线上教育平台的创作要素种类繁多,而在《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种类的限制条款,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不能让大众了解除了常规表现方式以外的其他表现方式,只有通过法院结合个案认定。同时,由于作品类型认定不清,导致著作权归属不明,即著作权归属于线上教育平台还是授课者(教师)仍存在争议。
《2025-2030年中国线上教育市场专题研究及市场前景预测评估报告》指出,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线上教育已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辅助手段,与传统教室的教育资源相比,线上教育平台的著作权归属一直备受争论。此外,线上教育平台的参与者众多,既有学生、教师,也有平台方、校外教育机构等,因涉及主体的复杂,导致线上教育平台极易出现著作权纠纷。目前,《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归属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条款,只有极少数的特殊条款,著作权协议的适用范围也非常狭窄。一般意义上来说,线上教育与传统教育一样,应当由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师资队伍来担任。但实际上,教师往往不能拥有自己的线上教学课程著作权,而其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学校。
在教育平台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和教师进行交流,并在课后提交了一些实践报告与教学文章,这样的一些内容被称为 “学习者创作内容”。学生所创作的内容既可以是教师指导,也可以是独立创作。这种创作内容在《著作权法》中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且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哪一方,按照著作权一般原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且著作权属于学生一方,但线上教育平台所提供给用户的协议中,却将该著作权归属为平台。
就线上教育平台而言,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6 条限制了课堂教学教育 “合理利用” 的范畴。从法条规定来看,在线上教育平台出于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目的而进行的播放、汇编、改编、翻译或少量拷贝的,都不属于 “合理使用” 的范畴。这表明,相较于传统线下教育,线上教育的合理利用空间被缩小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教育资源的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线上教育将课程作为二进制的方式予以数字化,出现了下载、上传以及浏览等使用方式,并且权利人的权利领域也在互联网背景下得到了扩展。然而,由于著作权的扩张,“合理利用” 的外延并未发生相应的改变,从而造成了 “限制” 的后果。
一方面,传统课堂教育方式的合理使用并没有扩展到线上教育中,从相关立法角度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对 “学校课堂教学”“教学人员” 等少数几个对象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 “以学生为本” 的教育价值观不相适应。从司法实践来看,对线上教育教学目标的合理使用,在司法审判中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另一方面,适用于线上教育的教学目的合理使用条款缺失,在互联网背景下,利用他人作品的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在教育教学目的上,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该随着互联网技术特征而有所改变,如应当将 “课堂教学” 这一概念拓展至线上教学。为此,有必要颁布《线上教育教学目的合理使用条款》,以保证线上教育的顺利开展,提高线上教育的教学质量。
在运营过程中,合理的技术手段运用对增强教学效果与用户体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部分平台或个人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采取了不当的技术应用方式,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具体而言,某些平台通过非法手段破解或规避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教学内容。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在线教育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破坏。此外,还有平台滥用数据加密技术,企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甚至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进一步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复杂性。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兴授课” 是一种以口头语言为载体的作品,因此,如果教师不是 “照本宣科” 地念出教材,那么口头授课应符合版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成为口述作品。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取决于是否已经被确定,即使是录音录像、文字等方式加以固定,也不能使其作品类型发生变化。在相关案例中,法院认定线上课程是以绘本方式作为素材,在全面了解课程目的和任务的情况下,通过现场授课的形式展示了原告的课程设置,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理解课程知识,反映出授课者在课程上的创造性表现,其表现形式满足著作权法对其作品类型的要求,属于口述作品。需要特别指明的是,该课程的阅读任务、问题链以及课程讲解等都不以单个英文短句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是有一个连贯的、完整的、不断延伸的结构关系,可以将个人创新构思更充分地表现出来。
线上教育平台的在线视频课程独特之处在于其形式,属于一种数字化的产品,包含了幻灯片、音视频以及图像等多种形式。从在线视频课程的生产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课程视频都不是对教师讲课的机械录音,而是由后期剪辑作者、摄制人员以及授课者共同创作出来的一种作品,在课程录制期间,教师要根据预定的课程设计予以安排,以肢体动作、手势等方式加强课程视频的教育效果。在录音时,如果有重点的地方要讲,则必须把摄像机调到黑板上,或者把屏幕转到教育用幻灯片上。在教学过程中,加入相应的背景音乐,可以使教学气氛更加和谐,同时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后期编辑将根据课程内容设置为即时字幕。所以,线上教育平台的在线视频课程是融合了创意设计的智慧产物,而不仅仅是在课堂上对教学内容予以机械记录,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除视频课程、授课内容之外,线上教育平台还包括诸多其他作品形式,如云题库、云备课、云作业、云阅卷以及云提分等作品形式。作为网上学习活动的主体,学生可以在课程结束后提交智慧成果,包括汇报展示、课程论文以及课程作业等,即 “学习者创作内容”,该著作权属于学习者,应确定法定作品类型,加以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非单纯地列入视听作品范畴。
随着线上教育平台的迅猛发展,海量的学生作品对教育活动的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在教学活动中生成的内容,其版权归属不是仅仅通过教育平台的形式条款就能轻易判定的,而需要进一步厘清。在签订的著作权协议中,必须写明学生对自己的 “学习者创作内容” 拥有著作权,无论是学校还是线上教育平台的经营者,要想将学生的作品商业化使用,都必须征得学生的允许。
通过签订著作权合同来预先确定线上教育平台的著作权归属,不仅符合意思自治,还可以简便、高效地解决著作权问题。优先适用著作权协议是明确著作权所有权纠纷的重要途径,线上教育平台各方可以签订著作权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明确线上教育平台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先按照其对课程内容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再确定该课程的著作权属于校外教育机构、学校以及授课者,还是共享。第二,采用的 “格式条款” 中关于学习者创作内容著作权的分配和授权问题,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其法律效果值得质疑。当发布著作权归属协议等形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将校外教育机构、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平台方所拥有的各项权益予以适当的分配,不能让平台独占 “学习者创作内容” 的著作权。
首先,应拓宽 “学校课堂教学” 的范畴。依据《著作权法》,教育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场所,应界定在 “学校课堂教学” 内容,从字面上来看,“学校课堂教学” 是指教师和学生同处一室,面对面地进行知识的传授和学习,而不包括互联网环境下的线上课堂。同时,可以参考国外关于线上教育课程应用合理使用的立法实践,将 “学校课堂教学” 的范畴拓宽,由原来的 “面授” 扩展到线上教育。其次,在现有立法中,合理使用包括了播放、汇编、改编、翻译以及少量拷贝,已适应了传统课堂利用他人作品的需要,却无法适应线上教育课程的需要。比如,某所学校开展的 “艺术学” 线上教育课程的开发过程中,出于教育教学的需求,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视听作品、戏剧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等其他具有版权的作品,并可以将作品以展览、放映等形式加以利用。最后,在线上教育课程中,教师可能把包含他人作品的资料上载至网上,以供学习者学习,为了获得所需资料,学习者会临时进行复制,现有的合理使用规定未明确规定 “临时复制” 这一种利用形式,要想达到线上教育预期目标,就必须让教师把他人作品按一定限度予以数字化,并允许学生临时复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技术手段占据核心地位。首先,平台应当积极部署数字水印技术,将版权信息融入教学内容之中,确保每一份内容的源头清晰可溯。即便遭遇非法复制或广泛传播,也能凭借水印信息精准锁定侵权者,维护版权的严肃性。其次,加密技术的严格应用同样不可或缺。通过对教学内容实施高强度的加密处理,能有效阻挡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与下载行为,为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此外,构建一套完备且高效的版权管理系统亦是关键所在。该系统应融合自动化监测与智能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对平台上的各类内容进行全天候、无死角的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系统需立即响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打击,确保侵权行为无处遁形。最后,平台应积极寻求与专业版权保护机构的深度合作,携手共建版权保护联盟。通过资源共享、技术交流与经验借鉴,共同提升整个在线教育行业的版权保护水平,形成强大的行业合力。
线上教育在2025年已呈现出规模庞大、影响广泛的发展态势,但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线上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重要性以及面临的作品类型不确定、著作权归属不清、合理使用制度不完善和技术利用手段不当等问题进行分析,相应地提出了明确作品类型、厘清著作权归属、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等对策。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确保线上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促进线上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创作者和平台的合法权益,未来也有望构建一个遵循合理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健康生态环境。
